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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停车场酒后挪车 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3/7/28 14:29:06  浏览量:317


一男子自知“喝酒不开车”叫了代驾,但令其始料未及的是,醉酒后将车从小区停车场开到路面,也可能构成犯罪。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一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100元。



据悉,2023年6月24日晚,郑某与友人相约在闽清某小区附近餐馆聚餐,郑某将车停到小区地下停车场。聚餐结束后,因郑某喝醉便喊了另一个朋友代驾,由于朋友找不到郑某的车,郑某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自己将车从小区停车场开到路面再交给朋友不会有事,结果郑某将车刚开到停车场门口外的马路上,就被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撞个正着。经检测,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有对外来车辆开放并收取停车费,属于公共停车场,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内挪动车辆,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郑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小区内开到小区外的路面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广大驾驶员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莫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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