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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男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时间:2023/8/3 11:59:06  浏览量:299


一男子出售九张银行卡,帮助结算金额2600余万元,非法获利7000元。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余某等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9张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银行密码、交易密码,提供给余某等人使用,为其转移犯罪资金提供帮助,涉案的9张银行卡单向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26863831.1元。2022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累计结算金额2686383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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