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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将他人手机号登记为企业电话拒不更正致机主频受骚扰 一养殖场老板因侵犯个人信息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时间:2023/9/21 10:39:52  浏览量:269


养殖场老板在注册企业信息时将他人手机号码误登记为企业电话,致他人频受电话骚扰。苦不堪言的机主经多方查询,找到养殖场老板协商解决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养殖场老板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养殖场老板错误登记他人手机号码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审理中养殖场老板撤回了错误登记的手机号,法院判决养殖场老板赔偿机主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自2018年初开始,彭某频频接到全国各地的来电,向其推销业务,希望能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客户向彭某告知,在拨打彭某电话时会显示“某肉鸡养殖场”字样。彭某经多方查询,在顺企网和天眼查上找到了“某肉鸡养殖场”,其登记的联系电话为彭某的电话号码。彭某多次找到该肉鸡养殖场老板赵某,要求其变更登记的手机号码,但赵某一直不予处理。迫于无奈的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赵某未出庭应诉答辩。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变更了注册登记的手机号码,停止了对彭某的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原告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彭某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某肉鸡养殖场”并发布相关宣传资料图片,导致赵某的客户长期拨打彭某的手机号码,给彭某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经彭某多次催促,赵某仍未能变更和撤销登记的电话号码,给彭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彭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考虑到诉讼中赵某已经变更了注册登记的手机号码,停止了对彭某的侵权行为。法院酌定赵某向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根据该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也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根据以上规定中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本案涉及的个人电话号码便是典型的个人信息。



与常规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侵权方式不同,本案个人信息的侵权始于对个人手机号码的误用。在登记信息时写错手机号的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生活中误拨他人电话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并非所有错误使用他人手机号的行为都构成个人信息侵权。本案中,赵某在注册肉鸡养殖场信息时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并在网站公开,致他人频受陌生电话骚扰,本是无心之失,但在手机号码机主主动找到赵某后,赵某在明知登记电话号码错误给他人造成困扰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登记手机号码,则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侵犯了彭某的个人信息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使用、加工、提供、公开、删除等,应及时与侵权方联系,使其停止侵害。如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造成名誉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还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要求侵权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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