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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性质,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4/1/10 11:35:30  浏览量:183


“为什么我买了保险却不能赔付?那这样我买保险的意义在哪?”“你擅自改变了投保车辆性质,商业险无法赔付!”2023年12月13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18日,原告赵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



2023年5月15日,原告车辆在河南省卫辉市 G107与一辆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



原告与被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赵某将其诉至卫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36732元、鉴定费2000元、施救费1800元。



原告赵某系该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65116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保险车辆性质为非营业货运。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本车按照非营业性质承保,出险时如从事营业性运输,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且根据被告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电子保单)及机动车商业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对该条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而案涉车辆车体印刷有“货拉拉”宣传标识,原告亦使用该车辆信息在“货拉拉”平台注册用户,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其车辆使用性质已从“非营运”转变成“营运性”车辆,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知被告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赵某使用投保车辆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已经改变了车辆原有使用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赵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将来因发生交通事故时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其次要在投保时认真阅读、仔细看清保险免责条款;最后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适用性质的变化、合理交纳保费,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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