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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业主拒缴物业费 法院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4/3/11 11:00:07  浏览量:98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木垒县某物业公司对木垒县某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管理,阿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39.57平方米。阿某自2018年至今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共拖欠11055元,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阿某给付拖欠物业费及违约金。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阿某表示,自己对物业公司服务表示不满,因楼上邻居家漏水,导致其房屋木地板泡水受损,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所以一直拒缴物业费。



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向阿某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告知其物业公司是对属于公共设备、公共区域的部分承担管理、维修义务。对于业主专有的房屋没有维修义务,作为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阿某认识到拒缴物业费的不良影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阿某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缴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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